富佳股份: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1 21: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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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19             证券简称:富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5    -        2024/7/8      2024/7/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
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分配方案如下: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公司 2023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3.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不派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发生变
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61,40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发现金分红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64.19%。
    (2) 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本次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之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
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具体除权除息方案:“每股拟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转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558,872,820×0.30÷561,400,000≈0.2986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前收盘价格-0.298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5        -      2024/7/8      2024/7/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股东宁波富佳控股有限公司、王跃旦、俞世国、王懿明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对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
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62838000
邮箱:furja@furja.com
特此公告。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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