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1 18: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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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5     -      2024/7/8     2024/7/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
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
用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2023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如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剩余未
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208,185,280 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 2,011,300 股后的总股本 206,173,98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2,469,592.0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
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06,173,980×0.40÷208,185,280≈0.39614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9614)÷(1+0)=
(前收盘价格-0.39614)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5     -          2024/7/8     2024/7/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股东刘修华、重庆同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俊玉、
刘玉江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等
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40 元。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即每股派发红利 0.36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 0.36 元派发现金红利,本公司将按
照 10%的税率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股息红利应缴的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6 元。对于
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
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
自行缴纳,实际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6-6710522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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