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曙高科: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30 18: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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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30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962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6 月 1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
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6 元(含
税),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14,168,800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实施股份回购,公司拟维
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自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因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
变动,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414,168,8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的股份 778,280 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调整为 413,390,520 股。公司
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对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
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62 元(含
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39,768,168.02 元(含税,本次实际利润分配总额
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5 日披露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每股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
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13,390,520×0.0962÷414,168,800≈0.0960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
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960)
÷(1+0)=前收盘价格-0.096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
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安陆市韶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
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96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62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
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865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65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65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
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96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8125688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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