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资本: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6-28 21: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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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世纪大厦19楼
电话:0756-3263939 传真:0756-3293638 邮编:519000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华金资本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资本”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肖子琳律师和
余家燕律师出席华金资本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金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华金资本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
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金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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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珠海华金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区华金街58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33A层会议室1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
内容一致。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9: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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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参加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数169,919,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36%(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 382,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具体如下: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 382,9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 382,917 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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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
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现任在职的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郭瑾女士因工作原因
不能现场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谢浩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
真实有效,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应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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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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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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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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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
名,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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