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互联: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28 2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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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69         证券简称:致远互联       公告编号:2024-037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0 元
(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
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
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15,158,43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数量 4,834,176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10,324,263 股,
以此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4,342,154.19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
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
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
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10,324,263×0.13÷115,158,439≈0.1245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245)÷(1+0)=(前收盘价格-0.124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
红利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
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
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
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885 0901
     特此公告。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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