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28 2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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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4-057
转债代码:118033        转债简称:华特转债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故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不应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5.00 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
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385,021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数 610,234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19,774,787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
总额 59,887,393.5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
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19,774,787×0.50÷120,385,021≈0.49747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
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49747)÷(1+0)=前收盘价
格-0.4974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全部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
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4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
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7-81008813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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