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总院: 设计总院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28 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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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57          证券简称:设计总院               公告编号:2024-031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4       -    2024/7/5          2024/7/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9 日的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60,783,805 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 196,274,331.75 元(含税)
                     。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        最后交    除权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记日        易日    (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4/7/4   -     2024/7/5   2024/7/5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
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3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自然人股
东的现金红利税,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
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315 元。
     (5)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要
求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
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
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3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
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5371668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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