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要求,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保证公
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述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上述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
诺》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
张新功(签字): 叶 红(签字):
林 瀚(签字): 史惠芳(签字):
杨朝合(签字): 王爱东(签字):
周 灿(签字):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外):
李恩泉(签字): 盛 波(签字):
谭映临(签字): 茹 凡(签字):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要求,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之签字页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张新功(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