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
项。
(三)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募
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事务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证券与投资部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
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三)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
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有关
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
得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符合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
审查)两种方式,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
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章;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
盖董事会公章;
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同意,再提交公司总经
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
章。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审核同意后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误导的,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
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内容与格
式要求编制,并按下列规定披露: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以及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刊登季度报
告等,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
完成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刊登;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
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刊登。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
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
下列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
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
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
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
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
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
盈利能力的影响。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
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季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
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
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本制度规定所编制的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
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
行公告。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
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
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
日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
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在达到一定标准后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交易事项包括:
除外);
(六)达到一定标准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交易事项包括::
(七)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八)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散;
额坏账准备;
产的3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十三)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
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十四)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六)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十七)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一)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
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
化等);
(二十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
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
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
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
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二十八)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
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的;
(三十)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
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三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三十六条所述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六条规定。
已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四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第七章和第八章所述
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八章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
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但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
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
的披露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章 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四十三条 招(配)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
订)》规定编制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
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应当在至少一种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四十五条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
管资料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登记完毕。披露上市公
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上市五日之前,公司应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章程》。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
幕消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
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
关新闻采访,要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规则》谢绝。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
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
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
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
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五十二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
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
出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
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五条 证券与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6 号楼
邮编:100193
电话:010-58749800
传真:010-58749001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
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九章 处 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
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
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
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