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 《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4-06-26 00:33:5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781703664R。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2022 年 1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352.9412 万股,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iSoftSton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6 号楼 5 层 502
  邮政编码:10019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294.1177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通过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
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
水平,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司的经济利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培训、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和批发(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
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
动;旅游信息咨询;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计;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销售
医疗器械Ⅱ类。(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司 股 份 总 额 为 36,000.00 万 股 ,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 资 本 公 积 为 人 民 币
照各自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
   公司发起人为:刘天文、无锡软石智动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软石创新
六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境外合伙人(香港)有限公司(Foreign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班诺(香港)有限公司(Beno (Hong Kong) Limited)、
Venturous Limited、CEL Bravo Limited、FNOF Easynet (HK) Limited、晋汇国际(香
港)有限公司(RISE GROUP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春华秋实(天
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易方达合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
海华晟领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渤海华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北京华盖创富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领富中国投资有限
公司(Lead Fortune China Investment Limited)、深圳市安鑫二号投资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金浦信诚移动互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安旻
通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舟山长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学而民和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寅虎四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寅虎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天时仁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臻泰大靖创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旭荣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长城中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罗湖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饶市天数通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江苏紫金文化产业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省现代
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安徽高新毅达皖江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上海云锋麒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睿永
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观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
圳光远通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纳维投资(赣州)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奇亓乂弈城市科技(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光远创富投资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 中 国 光 大 财 务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China Everbright Financial
Investments Limited)。
      上述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认购股份数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无锡软石智动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
         无锡软石创新六号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境外合伙人(香港)有限公司
                 Limited)
                                      认购股份数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班诺(香港)有限公司(Beno
       (Hong Kong) Limited)
      晋汇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RISE GROUP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春华秋实(天津)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易方达合臻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上海华晟领势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北京渤海华盖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北京华盖创富壹号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领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Limited)
     深圳市安鑫二号投资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金浦信诚移动互联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安旻通煜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舟山长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青岛学而民和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珠海寅虎四方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寅虎伍号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天时仁合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珠海臻泰大靖创新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认购股份数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赣州旭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深圳市红土长城中通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罗湖红土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上饶市天数通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江苏紫金文化产业二期创业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
     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
     安徽高新毅达皖江产业发展创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上海云锋麒泰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睿永瀛
               伙)
     青岛观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光远通慧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纳维投资(赣州)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奇亓乂弈城市科技(天津)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市光远创富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中国光大财务投资有限公司
       Investments Limited)
                合计                       36,000     100%      ——
 该等净资产已经经过审计、评估,发起人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缴纳。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5,294.117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
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
(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
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
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
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
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
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述规定主体以外的
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遵守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等的规定制定股东大会、董事
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对于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对外担保制度》等的规定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注: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
讨论时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
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
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该
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
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
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
行职责等。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无效;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
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
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
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
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公司董事会暂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该
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及该事
项与该董事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一百〇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
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不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应报股东大会
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七)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
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七)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
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十)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且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
  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
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
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但根据《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
  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总经理作出。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
通知方式为: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电话、传真或公告形式将会议时间、
地点和议题通知全体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为公司利
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或
举手表决方式等。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
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独立性;具有五年以上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
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九)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十二)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而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
月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前款中所
称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按法定
的时间提前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
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
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记录文件、公司组建档案等资料,制订保密措施。负
责保管董事会印章,并建立、健全印章的管理办法;
 (三)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大会、董事
会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
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帮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其所设定的责任;
 (六)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七)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
时,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录上,并将会议记录立即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所有问询;
 (十)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
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
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
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
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
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方式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且需要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机制为: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
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
求;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 公司发放分红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
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
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二)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
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
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的规定。
 (1)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
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
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
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
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对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
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的。
 (四)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
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发出;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
寄、电话、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
电话、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
电话、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出的,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主管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等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软通动力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