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 关于湖广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24 22: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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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5     证券简称:湖北广电         公告编号:2024-036
转债代码:127007     转债简称:湖广转债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广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 年 6 月 28 日
   •   兑付本息金额:108 元人民币/张(含税)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 年 7 月 1 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4 年 7 月 1 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 年 6 月 25 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 年 6 月 28 日
定的条件将“湖广转债”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当前转股价格 3.79
元/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39 号”文核准,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公开发行了 17,335,92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2018〕337 号”文同意,公司 1,733,592,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债券代码“12700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湖
广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到期赎回条款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 8%(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湖广转债”,即
“湖广转债“到期赎回价格为 108 元人民币/张(含息、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规定,“湖广转债”将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开始停
止交易,2024 年 6 月 25 日为“湖广转债”最后交易日,最后一个交
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 湖转债”。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4 年 6 月 26 日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湖广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湖
广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A 股普通股,目前转股价格为 3.79 元/股。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湖广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本次兑
付的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湖广转债”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湖广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08 元人民币/张,兑付资金
发放日为 2024 年 7 月 1 日。
  五、兑付办法
  “湖广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证
券机构划入“湖广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湖广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
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以本次债券面值上浮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6.40 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同时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
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
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
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8.00 元
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
(分别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
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8.00 元人民
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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