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16 证券简称:京沪高铁 公告编号:2024-023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16 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4/6/27 - 2024/6/28 2024/6/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30 日的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9,106,484,61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16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 5,479,092,878.90 元(在实施红利派发时,因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四舍五入因素相应调整派发红利总额)。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4/6/27 - 2024/6/28 2024/6/28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中国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安资管-建设银
行-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江苏
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申铁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16 元(含税);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16 元(含税)
,待个人转让
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
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国税函〔2009〕47 号),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0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
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通知》
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04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16 元(含税)
。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896399
特此公告。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