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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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484
受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嘉源萧一峰(广
州)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进行
了公告。
会议于2024年6月19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
路1号办公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雷琦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炬申股份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或 股 东代 理 人共 计5名 , 代表 有 效表 决 权的 股份数
已扣除回购股份数,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名,代表
股份100.0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630.37万股的0.79%。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8,557.82万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630.37万股的67.76%。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万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12,630.37万股的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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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
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
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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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炬申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贺 伟 平
见证律师:赵华阳
张 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