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六月
金龙机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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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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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报
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
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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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
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
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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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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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
当持续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
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
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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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
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
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
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
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
制度的规定进行报告、申报。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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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
(一)责令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解释;
(二)内部批评;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四)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公司将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
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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