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发展: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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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68               证券简称:海油发展            公告编号:2024-016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0    -        2024/6/21     2024/6/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24 年 6 月 5 日的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165,104,19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18,161,461.89 元(含税)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0    -        2024/6/21     2024/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公司股东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
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
的通知》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沪股通投资者投资
本公司 A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9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
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528003
特此公告。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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