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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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2024-013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9     -         2024/6/20     2024/6/2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9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894,001,038 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102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9     -      2024/6/20    2024/6/20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显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1,644,213,619 股)
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02 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
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
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发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18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
票(
 “沪港通”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0918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
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5)对于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2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港路 99 号
 邮编:300461
 邮箱:tianjinport@tianjin-port.com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25706615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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