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来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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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受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来德”)股东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长春巨
海(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奥来德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
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
售》等相关规定,广发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
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述
发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广发证券已完成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核查
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登记文件、股权权属证明文件、
获取出让方《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
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
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轩景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
***,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1501021965****。
   (2)轩景泉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轩景泉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
定。
   (4)轩景泉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有
关规定。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6)轩景泉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轩景泉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事项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
程序。
     (1)基本情况
     轩菱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长春市绿园区***,居民身
份证号码为 2201051989****。
     (2)轩菱忆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轩菱忆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代行),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
配售》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轩菱忆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
售》有关规定。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6)轩菱忆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轩菱忆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事项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
程序。
     (1)基本情况
     李汲璇,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
***,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1501021964****。
     (2)李汲璇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李汲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的直系亲属,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
配售》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李汲璇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
售》有关规定。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6)李汲璇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李汲璇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事项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
程序。
  (1)基本情况
名称          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长春市高新区华光路三佳综合楼 336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轩景泉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MA14XU426F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利用自有资金对相关项目进行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代客理财、融资担保等金融服
经营范围
            务业务,严禁非法集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11-29
经营期限        2017-11-29 至无固定期限
  经核查并取得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及声明
函》,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
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但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的一致行动人,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六条关于询价
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有关规定。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6)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违
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转让本
企业持有的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639626 股,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或者审批程序。
  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
—询价转让和配售》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广发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奥来德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告《2023 年年度报告》,因此本次
询价转让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
价转让和配售》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奥来德已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公告《2023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已
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
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奥来德出具的《说明函》,奥来德说明其目前不存在可能对奥
来德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且在本次
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奥来德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广发证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
格,出让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
价转让和配售》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
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
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
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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