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6层,邮编:150000
电话/Tel:0451—87818888 传真/Fax:0451—82346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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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寅鹏律师、石双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
泰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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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人民同泰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6月6日14点00分,召开地
点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418号公司七楼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
朱卫东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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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
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5,427,95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5.0882%。本
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
验证。
认,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
份742,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81%。以上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验证。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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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行使
表决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做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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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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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案中的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中的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
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以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
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
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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