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电气: 森源电气《公司章程》(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4-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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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股批字[2000]16 号《关于设立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1000010001674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01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于 2010 年 0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enan
Senyuan Electri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
          邮政编码:461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975.697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
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不断生产开发适应电力工业发展需求
的新产品,实现产业报国的创业宗旨。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高低压配电成套装置、高低压电器元器
件系列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变压器及变压器台成套系列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
销售;新能源发电(太阳能、风能等)场站及配套电力设施的研发、设计、生产、建
设、施工、安装等;轨道交通及铁路电气化系列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岸
电设施、充电桩(站)及节能减排设施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运维;智能制造
(机器人)的研发、设计、生产、集成和销售及运维;模具及工装夹具的设计、制造
和销售;自动化控制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加工和销售;锂电池组、电池管理系
统,可充电电池包产品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智能充、换电柜产品的研发、生
产、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电力工程总承包,电力工程设计,对
外劳务合作;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冲刷、喷雾降尘、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垃圾分类服
务、冬季除雪服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分类、运输、处理(含餐厨垃圾)
                                   ;园
林绿化工程;移动厕所服务;环卫清洁服务;环卫技术开发、咨询;环卫工程设计;
环卫设备(含智能垃圾分类设备)销售、租赁、运营维护及售后服务;环卫基础设施
管理;市政工程施工、养护。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楚金甫、杨合岭、周保臣、河南隆源投资有限公司、长葛
市隆昌物资有限公司,其中楚金甫、杨合岭、周保臣以实物资产出资,河南隆源投资
有限公司和长葛市隆昌物资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出资时间均为 2000 年 10 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2,975.697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
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占
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的,公司董事
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必要
时应向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
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
占的资产或赔偿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
若协助、纵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予以罢免,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以外,其他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的律师进行身份认证。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信息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
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
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
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
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以及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
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
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 1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
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或者监事聘满为止。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
累积表决票数。
  (3)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
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
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使用,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时,不必平
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
决视为弃权。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
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所获投票同时需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但仍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已
选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人数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产生。
  (2)若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原任董事、监事不能
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
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
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应当向控股股东宣讲规范运作的规则和要求,自觉抵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
权的行为,对于所发现的资产占用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并依法追究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等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
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4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建议;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正;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件成就;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项,公司除应当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额超过500万元;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
保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关联交易除外),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以上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前述的规定。已按照前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
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
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
员2/3以上签署同意。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口头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或不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履行有关职责。公司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
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以及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至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超过半数的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对于分红
回报的意见和诉求等因素,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
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稳
定、合理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现金和股票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实现盈利的情形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的前提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分红议案由公司董
事会提出,由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在公司上半年
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四)留存未分配利润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和股权、购买设备、
补充流动资金等资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
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规划发展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六)利润分配计划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股权、或购买设
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股权、或购买设
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
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但如公司当年未以现金分红,则不得单独以股票股利的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存在其他情形,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公司董
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和制定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多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
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
善保存。
  (三)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
持。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
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
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十五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以专人送
出、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电话、视频等口头方式,或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
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出、
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于会议
召开三日前以电话、视频等口头方式,或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和网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上市特别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条规定。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以
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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