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该任期内,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处理公司投资决策的日常工作,由公司总经理
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其他董事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其中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委员
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
员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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