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丰生化: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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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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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蓝丰生物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
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安徽省滁州市苏滁国际商务中心 6 楼 9 号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旭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9:2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 104,688,7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9964%。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99,358,5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5710%;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数 5,33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54%。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部分人员
以电子通讯方式接入)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
票表决。
   (二)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
结果具体如下: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 8,5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54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4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郑旭及其一致行动人安徽巽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04,59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78%;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投标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 李 浩
                             签名:
                             经办律师: 许 潇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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