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 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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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33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票激励计划,涉及激励对象 15 人。本次回购注销股份数量 1,481,900 股,占回
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6506%。
司完成本次回购注销的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27,759,683
股变更为 226,277,783 股。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 2024 年 2 月 5 日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
施及回购注销的情况说明
   (一)终止实施及回购注销的原因
   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导致公司预期经营情况与激
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继续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难以实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公司在积极与各方沟
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因素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经审慎研究后,
公司决定终止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相关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回购定价依据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详见
本公告附后的《附件 1: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附件 2:回购价格的定
价依据》。
   (三)回购注销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公司终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需回购注销 12 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22,400 股。
   (2)公司终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需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的
销预留授予部分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9,400 股。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1,481,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6506%。
   (1)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在激励计划
终止时,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11.90 元
/股。
   (2)2022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在激励计划
终止时,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首次授
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11.33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11.51 元/股。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17,206,987 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
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办理情况
   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并经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向上述激励对象支付了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款
项 17,206,987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报告文号:天健验〔2024〕8-4 号)。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 1,481,900 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回购注销前               减少股份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4,313,800     6.28%     1,481,900   12,831,900      5.6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13,445,883   93.72%            -    213,445,883    94.33%
    合计       227,759,683   100.00%    1,481,900   226,277,783   1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
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本
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
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 1: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以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
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
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延期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延期至 2023 年 8 月 29 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取消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取消《关于调
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目标的议案》。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
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以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独立
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
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
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
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
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
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延期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延期至 2023 年 8 月 29 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取消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取消《关于调
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目标的议案》。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
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附件 2
                    回购价格的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P=(P0-V)÷(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1)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定价依据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1 年 4 月 24 日
公司披露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5 元(含
税),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5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实
施完毕。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2 年 5 月 25 日公
司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
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4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实施完
毕。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
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该分红派息方案已于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2.20 元/股调整为 11.90 元/股。
  (2)2022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定价依据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2 年 5 月 25 日公
司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
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4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实施完
毕。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部
分回购价格由 16.78 元/股调整为 11.63 元/股。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
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该分红派息方案已于
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11.63 元/股调整为 11.33 元/股,预留授予
部分回购价格由 11.81 元/股调整为 11.51 元/股。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在激励计划
终止时,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首次授
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11.33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为 11.51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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