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属: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5-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5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信
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
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
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
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该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
金所制作的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
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
时公告。
  第八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公
司相关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
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
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
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
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审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
本制度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
延期继续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
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
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
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
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
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
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
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
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
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
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
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
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
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
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
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
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
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
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
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不一致且适用于本公司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信金属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