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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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柴动力监事会议事规则
       (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修订)
                              潍柴动力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
效率,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
监事会会议的其它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人出任
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及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
免。
  公司监事会中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应占监事
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潍柴动力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监事的职责和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外部监事应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及勤勉尽责表现。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的,监事
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在接到监事会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没有做出召集股东大会的决议,监事会可以再次做
出决议,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应当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潍柴动力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签署监事会的有关文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监事会的出席资格和费用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监事的权利。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盖章。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行使监事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
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
地点(如异于监事所在地)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
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五章   监事会的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应
分别于会议召开 10 日和 2 日前用电传、电报、传真或经专人通知全
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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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可借助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参加监事会会议。只
要通过上述设施,所有与会人士均能清楚听到其他的人士发言并能互
相通话或交流,则该等监事应被视为已亲自出席该会议。
  监事会会议还可以采用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
议或传阅送达审议的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监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
意、放弃或反对的意见。该书面决议可以由数份文件构成,每一份均
由一名或多名监事或其委托的其他监事签署,并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能
够作出监事会决议的人数即为合法有效。一份由监事或其委托的其他
监事签署并通过电传、电报或传真等方式发送的决议,视为已由其签
署。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一同出席方可举
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
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现场
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
                              潍柴动力监事会议事规则
结果。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
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
保存 10 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
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有关
                     潍柴动力监事会议事规则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
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监
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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