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曙光: 中科曙光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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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24-020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李国杰先
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4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李国杰短线交易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股票行为进
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国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国杰自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科曙光董事长。张某华系李国杰配偶。2023
年 3 月 3 日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张某华累计买入“中科曙光”3,343,296 股,
累计买入成交金额 153,669,067.94 元;累计卖出“中科曙光”3,342,596 股,累
计卖出成交金额 154,417,295.06 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
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科曙光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
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国杰作为中科曙光董事长,配偶张某华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中科曙光”的
行为,导致李国杰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国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000 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告编号:2024-017),所述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
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避免此类事
项再次发生。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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