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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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ANHUI WANGLIANGQI LAW    FIRM   1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良证字第 010 号
致: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核验后,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
致,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共 8 人,代表
股份 288,656,003 股,占公司总股本 789,228,850 股的 36.57%。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潜山路 111 号华润大厦 B 座 32 层           邮编:230001    电子邮件:wliangq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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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有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
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上,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无新议案提出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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