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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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首
发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以下
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编
报规则第 12 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
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
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
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
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
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
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
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
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
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
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
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
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其中如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发行
人境外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
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对本次发行上市
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项有效
期的议案》两项议案。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项有效期的
议案》等两项议案,对发行人的上市方案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进
行了延长。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为发行人章程),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
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
和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
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仍然有效。
  (二)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议同意
审议会议结果公告》,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
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 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231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有效期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 深交所的上市同意
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4〕369 号),同意发行人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瑞迪智驱”,证券代码为
“301596”。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深交
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及深交所的上市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网址:http://www.gsxt.gov.cn/)查询,发行人系由成
都瑞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
有 成 都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
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 2023 年第 2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4〕231 号)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公开披露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
获得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符合《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5,511.8072 万
元,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 根据《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及信用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出具的 XYZH/2024CDAA9B0145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 根 据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XYZH/2024CDAA3B0066 号《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6,848.37 万元、9,126.11 万元,
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具备《证
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和保荐代表人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向国金证券核
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交所网站公示信息,国金证
券同时具有保荐业务资格以及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3.1.1 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通过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根据深交所于 2024 年 4 月
的通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前后新旧规则的衔接安排,在《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发布之前,已经通过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
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原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 国金证券已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并指定陈黎、ZHANG CHUN YI 为保
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3.1.2 条、第 3.1.3 条的规定。
五、 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披露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
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
复及深交所的上市同意;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
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并由保荐人(主
承销商)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浒
                              卢   勇
                              李   瑾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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