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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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驰君泰顾 602-202401 号
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电力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六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国
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等。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
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实质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二十六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本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2024 年 4 月 16 日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会议出席对
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7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
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执行。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
理 人 ) 共 计 267 人 , 共 计 持 有 ( 代 表 )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共计 4 人,共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41,381,65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14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26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42,045,3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31%。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证明文件符合形式要求;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就上述决议发布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实际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与《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一)《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0,266,528,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41%;反对 50,976,948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9%;弃权 65,921,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0,316,605,9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64%;反对 89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 65,921,2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16,602,9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64%;反对 89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 65,924,2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16,606,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64%;反对 89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 65,921,2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18,148,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13%;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65,254,1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85%。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同意 1,279,438,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投票总股数的 95.1455%;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 0.0018%;弃权 65,2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 4.852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其中出席会议的
公司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国家能源
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未出席会议。
  表决情况:同意 1,212,818,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13%;反对 97,142,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40%;弃权 34,755,84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47%。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同意 1,212,818,9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投票总股数的 90.1913%;反对 97,142,6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 7.2240%;弃权 34,755,84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 2.584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本部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09,503,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80%;反对 8,669,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4%;弃权 65,254,103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86%。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所属单位融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09,503,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80%;反对 8,669,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4%;弃权 65,254,103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86%。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14,913,3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01%;反对 2,567,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65,946,3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2%。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同意 1,276,203,8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投票总股数的 94.9049%;反对 2,567,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 0.1909%;弃权 65,94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 4.9042%。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向国家能源集团非公开协议转让国电建投 50%股权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其中出席会议的
公司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国家能源
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未出席会议。
     表决情况:同意 1,344,684,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同意 1,344,684,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投票总股数的 99.9975%;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 0.0022%;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 0.0003%。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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