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4-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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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智能”、“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瑞晟智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
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8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顾伟
保荐代表人                 邵航、徐天骄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215
注册资本          4,004.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 299 弄 9 幢 17、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 299 弄 9 幢 17、
              化区岳林街道圆峰北路 215 号
法定代表人         袁峰
实际控制人         袁峰
董事会秘书         吕蒙
联系电话          0574-8898366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8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
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
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
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
限于: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计划于 2021 年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因在试生产阶段由于部分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稍有延迟导致该募投项目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将会有所延期,预计 2022 年 6 月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二)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资金使用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部分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部分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工业智能物流
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的节余募集资金中的 5,000 万元用于募投项目“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剩
余金额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
予以结项,并将 “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公司募投项目已全部结项。
  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三)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民生证券委派徐天骄女士接替陶欣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此次变更后,公
司首发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邵航先生和徐天骄女士。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
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
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
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
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
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
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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