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创能源: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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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31 号
致: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常州时创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召集人、投票方
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在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符黎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
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人,
代表股份280,173,53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通过了《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73,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二)通过了《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73,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三)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行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73,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四)通过了《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73,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五)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73,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六)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73,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七)未通过《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
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湖州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常州时创投资有限公司、张帆、北京源慧睿泽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全部回避表决,本议案未形成有效决
议。
     (八)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73,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九)通过了《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73,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十)未通过《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湖州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常州时创投资有限公司、张帆、北京源慧睿泽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胥光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全部回避表决,本议案未形成有效决
议。
     (十一)通过了《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胥光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73,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十二)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73,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十三)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部分
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173,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本次会议没有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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