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公司”或“发行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就振华股份延长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
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等议案。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等议案。
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
效期自发行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之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
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
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
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
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樊灿宇 郭旺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