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恒顺维: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5-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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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
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
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或买卖本公司股票信息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
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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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
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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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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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
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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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
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资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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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
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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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公司将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三)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未按规
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
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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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和操纵市场等,由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制度的修订须经
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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