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恒顺维: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5-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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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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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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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即现金管
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或变更用途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
产、对外投资等的,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审议外,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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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用于投资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
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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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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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但仍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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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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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
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
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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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
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
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
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
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
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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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制度的修订须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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