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恒顺维: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5-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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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
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
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与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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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机构;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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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上证E互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
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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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的具体事务工作。
  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
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
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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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愿性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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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
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
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
整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时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
公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
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新闻媒
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
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种
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
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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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以建立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
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通过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公
开电子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公开电子信箱回复或解答有
关问题。
  对于公开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
理后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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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
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
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
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
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
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说明如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分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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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九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第四十一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
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
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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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不应接待的其他时间段,不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提前通过电话等方式
与公司进行沟通;,来访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将特定对象来访及接待活动形成书面记录。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由证券部统一建档留存。
  第五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
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
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
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忘录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
信息。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
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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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档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存档,公司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
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依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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