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远锂科: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
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
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
司实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
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
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
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
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
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
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
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
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
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
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
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
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变更。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
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
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十八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
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事项的,
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专
项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司应当在《专项报告》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由董事会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长远锂科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