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远锂科: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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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运作
机制,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其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向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向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向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提供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参会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委托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六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代理投票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
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签到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受托代理人应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
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指
定的其它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
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
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
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有
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如下规则实行累积投票制:
  (1)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
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数的乘积。
  (2)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分散投给数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
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董事或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如当
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两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
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
  (5)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数;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数。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八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
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五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
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
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
者,可发言。
  第六十一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七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
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未达到”、“以外”、“低
于”、“超过”、“不足”、“以内”、“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有权适时
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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