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
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
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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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前 5 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
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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