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信林: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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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4-015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林”或“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朱磊磊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
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归属条件,
故公司拟将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 112.00 万股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
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的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作废事项的具体情况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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