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森股份: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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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护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及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定价公允、决
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
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及公司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和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二)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为应当属
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关
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如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变更
后的交易金额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
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人
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八条 公司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
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
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人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人的价格减去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人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
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
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
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人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
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
易结果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
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应当比照《上市
规则》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长决定: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且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不到 0.1%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
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
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上市公司与该主体的
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本制度
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审批权限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关联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上述累计计算原则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
  第十八条 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
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出”、“高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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