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森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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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新聘、续聘、解聘或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的
行为。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公司选聘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
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
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且已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和执行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受
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监督管理措施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监事会;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选聘文件应当包
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
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
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
公示。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
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
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
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信息披露要求在信
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业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天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
况认真调查,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明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及上年度的审计意见及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
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拟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信息安全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
审查,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等文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及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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