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李荣林)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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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李荣林)
  作为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3 年度的工作中,诚实、
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
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
  现就本人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李荣林,男,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1985 年
月就职于广西北海党校任教师;2000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上海财经大学任教师。
  在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
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大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人认为公司各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重大事项均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
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没有出现投反对、弃权票的情况。
东的意见和建议。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3 年主
要履行以下职责:
  (1)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主持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报告
期内,加强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交流,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持续研究与
关注高级管理人员选拔制度,促使高级管理人员更好的为公司服务,提升公司管
理水平。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资格和选举、聘任的程序,帮助
公司顺利完成了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2)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参与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
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听取了高级管理人
员的年度工作汇报并进行考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是否符合
解除限售的条件进行了审核并提出合理建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的责任和义务。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
实际情况,公司在 2023 年 12 月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报告期内公司独
立董事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我们将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 2024 年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见情况如下:
  (1)2023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人对《2022
年 9 月 30 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人对《关
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
情况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人对《关于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关
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
  (4)2023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对公司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对《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对《关
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充
分的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及内审人员介绍审计意见情况,关注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并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
通,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状况,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了解了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工作情况,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主动与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经营与发
展情况,跟进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内部制度执行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
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
  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本人
对公司进行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时,能够就关注事项与本人进行充分
沟通,对本人要求补充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较
好的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
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2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
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
数据和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
人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
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
应尽的职责,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续聘亚太(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
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计 308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261,000 股,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 0.43%。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程相召、吕
雪琴、申钟等共计 11 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 11
人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
量共计 90,000 股,因公司已完成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权益分派
工作,公司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12 元/股。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审议
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项目进
展情况等,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各项
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利用自身的
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提高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保护能力。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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