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誉环保: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姜宏青)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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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 2023 年度履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独立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各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阅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交流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的构建及完善状况,
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姜宏青女士,1965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
历,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1985 年至 1993 年,
任安徽财贸学院会计系教师;1993 年至今,任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2020
年 2 月至今,任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多次在《会计研究》等
CSSCI 期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曾任财政部首
届政府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现为中国会计学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
委员。2019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
的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服务。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
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员会 2 次,召开股东大会 2 次。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本人均以通讯的形式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出席了 1 次股东大会,未出席的股东大
会已提前向董事会履行了请假手续。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会谈沟通、阅读相关资料等方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决策依据,认
真阅读、仔细分析和研究每次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材料。同时,公
司积极配合本人开展工作,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参会过程中,本人认
真听取了管理层的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
建议,经过审慎、细致的审议,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投下了赞成票。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审议
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
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情况
  经事前审核,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应履行的正常职责,有利于参
股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有利于促进参股公司发展,增强其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本人认为:
                                 《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充分考虑了股东利益、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
合《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董事会在审
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相关审议程序履行充分、恰当,不存在相
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人重点对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完全符
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相关事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对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认真审核,本人
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3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
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客观条件变化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
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
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五)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情况
  在保证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销售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原则。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
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重要及一般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七)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事前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丰富的审计执业经验,其工作团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准确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
务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并参照行
业薪酬水平等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现状,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
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
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经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事项已消除,根据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不存在第 12.4.2 条规定的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亦不存在第 12.4.9 条规定的其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情形,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十)提名、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和了解有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
任职资质、专业经验等情况,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规定中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
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
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供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公司的
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负责的立场,进一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提升自
身专业水平,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关联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 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等事项,在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姜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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