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泉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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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钜泉
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
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改
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等洽谈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 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初步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初步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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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
的原因。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
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
上签名。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中如出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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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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