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泉科技: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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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钜
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
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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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
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
局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
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
信息。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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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
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声明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受理后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发生重
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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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
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
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如出现公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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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中期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业绩
快报。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
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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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
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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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前款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
资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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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
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本规则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八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指标的计算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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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
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者市值的 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披
露标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
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按照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决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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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经理
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制作、报送和披露手
续。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亦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
子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并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
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决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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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
露人。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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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
露规则,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
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召开会
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
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定期报告;
  (四)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六)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五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程序:
临时报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的信息披露程序:
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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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
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
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投资机构、
业内同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来访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涉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披露信息公告所载内容为准。发言稿、向
公司外单位递交公司各种数据信息以及需公开见报的内容必须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认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均不得对外泄
露,亦不得在公司内部传播。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不得泄露或非法获
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降
级、降职、辞退等处罚,并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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