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日升: 同力日升关于回购注销未达业绩考核目标的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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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未达业绩考核目标的限制性股票
并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
 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未达业绩考核目标的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启鸿源”)层面 2023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标,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5,000,000 股,同意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剩余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前,公司实施完毕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公司在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
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
期为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摘要的议案》、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王野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
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
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业绩考核目标的限制
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及回购注销的原因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启鸿源层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为:天启鸿源净利润不低于 15,000 万元(“净利润”指在各业绩
考核期内经审计的归属于天启鸿源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具体以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
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果:天启鸿源 2023 年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0,457,358.02 元,天启鸿源层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标,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需回购注销授予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所涉 15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5,0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售的限制性股票
  现受宏观经济及行业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的影响,导致公司预期经营情况
与激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公司未能完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第一个、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将难以达
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保护公司、员工及股东的利益,从公司长远发展和
核心团队积极性考虑,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同时一并终止与本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公司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向符合条件的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标,公司累计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2,000,000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7.22 元/股。此次回购
注销完成后,15 名激励对象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8,000,000 股。
  鉴于公司未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
绩考核目标,需对未达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00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鉴于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需对 15 名激励对象剩余的
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限制性股票合计 3,00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因此,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应回购注销累计股
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5%。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完成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向全体股东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已对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如下:
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7.22 元/股。
  本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计 8,000,000 股,拟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 137,760,000 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资金
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        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8,000,000     -8,000,000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68,000,000        0        168,000,000
   总计        176,000,000    -8,000,000   168,000,000
  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和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后三个月
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
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及适时推出新一轮股权激励等方式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
队与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管理团队亦将继续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策
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及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终止
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
和本次激励计划终止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上
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
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激励计划终
止的原因、回购注销的数量、回购注销的价格及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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