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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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山河药用
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1/2 以上且其中 1 名独立董事须
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
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相关财务负责人人选的材料或履职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财务负责人相关任职资格和工作评价,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聘任或解聘建
议;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殊
情况下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
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
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事项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时,该表决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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