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 子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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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控股子公司
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
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
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执行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
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
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
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总经办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制度规范进行
指导;负责对控股子公司日常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监
督,并负责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
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并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控股子公司规
范治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五)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垂直指导。涉及两个或两
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控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
和环境条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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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
作。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如控股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则为股东大会,以
下皆同)、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
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
职能。
第七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公司派出人员的候选人
员由公司管理层确定或提名。
第八条 上述由公司派出至控股子公司的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本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本公司
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 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酌
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 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上述由公司派出至控股子公司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 个月内,向
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
不符合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
换。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应当如实反映情
况和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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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在做出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
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对应部门,同时报送各种审议通过后的相关方案至公司总经
办备案存档。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
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
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公司的具体要求及时组
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
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结
束10 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 7 月 15 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会计年度结
束后 1 个月内。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
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
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
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需根据不同
情形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需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控股
子公司在召开相关会议之前,应先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提请本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其章程、本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中有关
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需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控股子公司在召开相关会议之前,应先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
权限提请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非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重大行为,应遵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
股东会之前,应及时报告公司,在本公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召开董事会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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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司派出人员在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时应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发表意
见、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子公司从事
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控股子公
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公司财务部的具体要求每月结束后 10 日
内向公司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及报告;每年按照具体要求及时提供由公司统一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比照每一年度的财务预算,严格控制包括管理费用在内的非生产
性支出,积极认真地实施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月月底或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向公司提交资金使用计
划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资金使用的审批严格遵守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
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对外贷款,应事先对贷
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提交可行性报
告,报公司审核后,按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
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
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或控
股子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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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 对外投资行为;
(三)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
止;
(五)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 遭受重大损失;
(七) 重大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总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是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
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六章 监督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
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内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内审的准备。控股子公司董事长
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
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
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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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责、权、
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
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公司审查。
第三十七条 因控股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管理规定及公司相
关制度,导致公司、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稽查、行政
处罚、通报批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司将根据相关程序给予控股子公司直接
责任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处分、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制
度,并报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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