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 旗滨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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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公司监事会对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事项进行了审核,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同意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所有内容。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审核,公司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
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公司会计信息将更为真实、准确、合理。公司董事会就该
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事宜。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落实了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了公司实际盈利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状态和发展规划
情况,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旗滨集团《公司章程》《未来三年
(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的
要求;公司严格履行了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董事会就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
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关于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
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在设计与执行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对公司经营管
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报告期,公司根据自身内控实施现状,积极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
健全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运行,保护公
司的资产安全和完整。我们审阅了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控评
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
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
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
定目标基本实现。2023 年度,公司未有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事项发生。综
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在重大事项上符合全面、真实、准确的要求,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作出的
结论。
  五、关于公司《2023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2023 年,公司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以确保经济平稳运
行和提高发展质量为中心,专注主业经营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产业链一体
化,提升企业运行效率,发展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并进一步完善企
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深化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在重视公司治理,安全生产,
加强环保,以及保护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保障员工权益、规范运作、合法经营、
依法纳税等方面履行了企业自身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做到了守法、诚信、
稳健、持续的经营,并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及振兴乡村
经济,努力兼顾了回报社会,为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意公司《2023 年度
社会责任报告》的所有内容。
  六、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制定
的薪酬考核标准,结合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董事、经
营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董事在审议涉及本
人薪酬事项时回避了表决,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同意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相关事项。
  七、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
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参与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议、
信息披露的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 2023 年
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没有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的所有内容。
  八、关于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
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所有内容。
  九、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是为满足正常运营的需要,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
公司对被担保对象拥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可控。公司一直严格遵循有关担保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审慎地控制对外担保,2023 年度实际担保金额低于批准的
担保额度,没有出现违反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
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
  十、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充分披露了 2023 年的关联交易。公司 2023 年的关联交易
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严格执行
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并在关联方
回避的情况下表决通过,没有损害到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根
据实际业务的变化,对 2024 年的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的业务需要而进行,并根据市
场化原则运作,遵循公允的价格和条件,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关
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十一、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符合《证券法》要
求的上市公司业务审计资格和执业经验,2024 年度续聘有利于审计工作延续及
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
  十二、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及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继续利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现金资产
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理财不涉及风险投资行为,公司本
次拟定的投资理财额度符合公司实际,主要投资品种为购买短期保本型或稳健型、
低风险型的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可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本次投资理财事项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业务的事项。
  十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结项长兴节能项目、天津节能项目,终止湖南节能玻
璃二期项目,并将上述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变更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目
前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同时结合地区市场发展情况、公司未来的产能布局
规划和该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
  十四、关于全资孙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旗滨科技有限公司拟将持有的湖南旗
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新材料”)100%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子公司
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电子”),股权转让价格为
事项有利于实现电子玻璃业务的资源整合和效率提升、促进电子玻璃业务独立快
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同意
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事项。
  十五、关于投资新建光伏玻璃生产线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沙
巴旗滨光伏新材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巴光伏”)拟在马来西
亚沙巴州亚庇工业园沙巴光伏原厂区投资新建沙巴旗滨光伏新材料 1,200 吨/日
光伏高透基材三线项目,项目计划投资约 14.5 亿元(该投资额为预算金额,具
体投资金额以实际投入为准),资金来源由沙巴光伏自筹及融资解决。本次投资
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光伏产业布局,延伸和打造一体化产业链,不断增强
企业的竞争力,满足市场对光伏玻璃材料的旺盛需求,通过充分利用公司经营团
队、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可以进一步节省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亦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项目投资事项。
  十六、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参与公司季度报告编制、
审议、信息披露的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
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没有出现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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