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豆 股 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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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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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红 豆 股 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2018 修正)》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
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计划相关事项的有关事实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
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
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公司本次
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审核。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
说明》。
  (三)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的核查情况,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
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
核查意见。
  (五)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
变更登记证明》。公司以 2022 年 2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1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07 元/股。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
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授予结果公告》。
  (六)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议案尚需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了审核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 年至 2024
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3 年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3,000.56 万元,未满足“以 2021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150%”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回购注销因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的
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1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
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发生派息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2,303,021,852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5 元(含税)。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原 2.07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调整为 2.005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2,300,251,852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原 2.005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调整为 1.975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限制性股票回
购数量不做调整,仍为 312 万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支付的价款为 616.20 万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均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均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注
销登记事宜,且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
减资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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