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后事项承诺函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后事项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公司”或“发行
人”)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已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46 号)。
发行人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国证券会《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
文件的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会计师”、 “我们”或
“本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
(2023 年 9 月 13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相关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说明
及承诺如下:
一、关于签字会计师变更
(一)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
经办本次发行的签字会计师王忠年因工作安排调整,导致签字会计师由王忠年、
胡新变更为蒋晓明、胡新。
(二)相关承诺
针对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本所及变更前后签字会计师已出具相关承诺,具
体如下:
“本次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忠年、胡新,现变更为蒋晓明、胡新。
变更事由:本次发行的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忠年因工作调整,不再继续担任本
次发行的签字会计师。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蒋晓明于 2008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
业证编号:310000060282。现就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 17
年。
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王忠年(变更前签字
人员)已履行核查义务,并发表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
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蒋晓明(变更后签字人员)同意承担签字注册会计师职责,履行核查义务,承
诺对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蒋晓明(变更后签字人员)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蒋晓明(变更后签字
人员)已履行核查义务,并发表专业意见,且与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的结论
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蒋晓明(变更后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长亮科技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1.本人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长亮科技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本人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核查义务,承诺对王忠年(变更前签字
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长亮科技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二、会后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具 “致同审字(2022)第 441A009746 号”“致同审字(2023)第 441A010693 号”
“致同审字(2024)第 441A010807 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中没有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员变化。
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立案。2024 年 4 月 19 日,
海通证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6 号),给予海通
证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789,445.21 元并处罚款 6,975,000 元的处罚。
除上述事项外,海通证券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
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对
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余冬、薛阳被监管
部门暂停或限制保荐业务资格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本所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除签字会计师王忠年因工作安排调整,导
致签字会计师由王忠年、胡新变更为蒋晓明、胡新外,其余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未
发生更换。针对签字会计师更换的情况,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已出具专项说明,本所
及更换前后签字会计师已出具承诺函。
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前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
盖章、签名属实。
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完毕的情形。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的事项,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忠年 胡新
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
蒋晓明 胡新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惠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 O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